【中國數字視聽網】政府采購供應商邀請是指政府采購項目在完成了前期準備工作之后,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以公告或邀請函的形式,向潛在供應商提供政府采購需求信息,邀請其前來競標、報價或談判的工作過程。供應商邀請是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環節和程序,它不僅關系到采購的質量、價格、效率和風險,更是政府采購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目標的前提和基礎。本文試就政府采購供應商邀請應遵循的原則進行探討,以供工作借鑒和參考。
一、公平競爭原則。政府采購應為所有潛在供應商提供均等的參與機會、相同的入選條件、一致的評定標準。《政府采購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邀請供應商時,不能限制、排斥或歧視潛在供應商。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最能體現這一原則,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在同等條件下也必須遵循該原則。
二、合法性原則。即供應商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須符合采購項目內容,供應商不得涉獵法定范圍以外的項目。
三、資質相符原則。指供應商取得的合法資質證書及資質等級要與采購項目要求相符。項目對供應商的資質要求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合法性資質,如鍋爐生產企業須取得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建筑安裝企業要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印刷出版企業須取得新聞出版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等。第二類是能力資質,如建筑企業二級資質,其承包工程范圍為十二層以下、跨度十八米以下建筑物、高度四十米以下構筑物的建筑施工;鍋爐制造C級證,只允許生產C級及C級以下鍋爐等。第三類是項目特殊要求資質,如對供應商注冊資金、經營業績要求等。
四、優勢原則。每一家供應商在其經營范圍之內都有主營業務、優勢項目、長線產品,只有在選擇邀請供應商時,發揮優勢,才能達到物美價廉、高性價比的效果。如IT供應商,有的以代理和經銷設備見長,有的擅長系統集成,有的以校園網項目為主,有的在軟件開發、利用上具備優勢。對供應商經營優勢的了解,主要依據調查獲取的第一手資料及其他形式資料(如供應商的投標書、業績證明資料等)的收集、整理和積累。
五、規模適應原則。根據采購項目的大小和供應商的經營規模選擇邀請供應商。如項目預算不足10萬元的采購項目,卻邀請注冊資金幾千萬元以上的大公司前來競標,既顯小題大做,也未必得到響應,所以,應按供應商的“胃口”配餐,方能收到好的效果。
六、地域限制原則。根據采購項目規模的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及采購人對服務的要求等因素,界定邀請供應商的地域范圍。《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可見,對一些小項目僅限于邀請本地供應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與“公開、公平、公正”性也是不矛盾的。從現實來看,如果幾萬元的設備采購也要興師動眾地在全國范圍邀請供應商,只會事倍功半。
七、隨機性原則。在可供選擇的供應商較多的情況下,采用隨機抽樣的辦法選取一定量的幸運供應商并向其發出邀請。
八、響應性原則。供應商對政府采購邀請應有形式和實質性響應,屢不響應者將不再(或暫停)被邀請。
九、考核制原則。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登記、評價、考核,獎優罰劣,有嚴重違約行為者,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不再作為政府采購備選供應商。
十、靈活性原則。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政府采購法》的約束下,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應有適度的靈活性。如對那些時效性特別強的采購項目、對庫存供應商數量不足的項目等則應采取靈活的措施。
政府采購供應商邀請原則明確之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核定供應商邀請數量。筆者認為,確定供應商邀請數量要堅持“四性”:一是堅持合法性。即必須遵守《政府采購法》對各種采購方式邀請供應商數量的規定。《政府采購法》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其選擇供應商的數量均不得少于三家。二是保證競爭性。邀請供應商的數量必須滿足采購項目在方案、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競爭的要求,常言道“貨比三家”就是這個道理。一般說,邀請供應商數量越多,競爭越充分,更容易選取合適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三是防范風險性。預測和分析供應商的響應程度,權衡和評估受邀供應商的素質和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證采購項目獲得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更加具體,“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現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如果響應供應商太少或廢標情況較多時,招標將是無效的,重新組織招標不僅耽誤時間,而且加大了采購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邀請供應商時,必須預見和考慮這些可能因素,從而保證采購成功。四是立足實際性。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要依據供應商信息庫供應商存量確定邀請供應商數量;其二要依據在庫供應商的素質(質量)確定邀請供應商的數量,既不宜“要求過高”,更不能濫竽充數。
政府采購是一項“陽光工程”,而供應商邀請是“陽光工程”的奠基工程,堅持供應商邀請原則,制訂科學、合理的供應商邀請程序,不僅為供應商提供更加廣闊的公平競爭平臺,也必將為政府采購展示更加絢麗的前景。
(編輯:pang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