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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采購合同

2012-12-12 10:02:50   來源:兩全其美網城    字體【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就購買_________項目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質量及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格

設備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總價中包括設備金額、包裝、運輸保險費、裝卸費、安裝及相關材料費、調試費、軟件費、檢驗費及培訓所需費用及稅金。

本合同總金額不得做任何變更與調整。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四、付款方式

貨物驗收合格,設備安裝、調試運轉正常,乙方為甲方培訓結束、甲方無疑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100%貨款。

五、交貨、包裝與驗收

1.交貨地點:按甲方指定的地點。

2.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

3.乙方將貨物一次運至交貨地點。并于到貨前24小時將到貨名稱、型號、數量、外形尺寸、單重及注意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設備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保證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傷,由于包裝不當造成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有任何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

5.設備由乙方負責送到施工現場,由乙方負責運輸、卸車。

6.設備到達現場,甲乙雙方均須在場并確認包裝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驗貨。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派人到現場,對貨物進行清點驗收,并簽字確認。若發現貨物與裝箱單不符,乙方負責補齊或收回。如乙方不能按時到達,甲方有權開箱檢驗,并對缺件,損壞做出記錄,乙方應認可并負責解決。

7.乙方負責設備安裝及調試,直至設備正常運行。最終驗收在此之后進行。如設備不能通過驗收,乙方應退貨,退還甲方所有金額。

8.乙方應自帶用以安裝、調試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工具、儀器儀表及易損件。

六、產品質量保證與售后服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制造和檢驗,材料及零部件均為全新未用過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以確保產品質量。設備須經技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才能出廠。

2.乙方負責免費為甲方培訓操作及維修人員。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

3.設備投入正常運行后,乙方應定期回訪使用方。

4.乙方應在附件中明確售后服務內容、響應時間、范圍、方式、收費標準等,并進行其他售后服務工作。

七、責任與義務

1.在設備安裝調試時,如乙方提出,甲方應為乙方人員的飲食提供方便,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八、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每日按合同總價的0.3%金額計¥_________元計算。

2.甲方延期付款時(正當拒付除外)。應向乙方支付該此延付款數額的延期違約金,每日按該此延期付款額的0.3%金額計算,支付款辦理期為10個工作日。

3.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違約責任規定。

九、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當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給與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

1.甲乙雙方若發生合同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

2.本合同履約地為_________,若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3.如果有附件,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免責條款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商定,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設備采購合同范本的延伸內容:訂購與定購有什么區別?

1.在現代漢語詞典上,這兩個詞的解釋沒有任何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預先付給的,作為成交保證的錢既可以說“訂金”也可以說“定金”。

 2.從現行法律上說“訂金”與“定金”的性質并不相同。

 “訂金”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則具備擔保的性質,并且有嚴格的設立條件。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由于二者法律性質有別,因而在不履行約定時法律處理上差異較大:對“定金”而言,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然而對于“訂金”而言,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換言之,“定金”具備法律效力,而“訂金”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3.“訂金”和“定金”與“演講”和“講演”、“衣服”和“衣裳”、“維他命”和“維生素”之類的等義詞不同:“演講”和“講演”之類的等義詞可以隨意替換而不會產生法律糾紛,但“訂金”與 “定金”則因法律性質不同,隨意替換就有可能產生法律糾紛。

(編輯:pang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