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字視聽網】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的要求,我們制定了《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程序》。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和《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程序。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本局指定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具體辦理有關工作。
本工作程序分為“審批資格程序”、“確認資格程序”、“資格延續程序”和“資格變更程序”。
本工作程序均以工作日計算期限,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局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審批資格程序
(一)適用范圍
審批資格程序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政府采購代理事宜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及政府采購咨詢業務。
申請人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本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分別按照審批資格程序和確認資格程序處理。
(二)申請受理
1、申請人條件
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7)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2、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5)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局在接收上述材料時將對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將副本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暫無法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和地稅)副本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函。繳納稅收證明可以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也可以提供稅務部門的納稅年審證明。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證明應當由繳款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3、申請處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本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決定不予受理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后,重新進行申請;
(4)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決定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本局對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的決定,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審查
1、審查期限
本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審查決定
本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在本局認為必要時,就所提供材料進行說明。
本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資格認定專家組初步確認、審核相關材料。
經過審查,本局將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條件的,本局在作出正式決定之前,將在北京市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示擬批準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本局依法作出批準申請人乙級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同時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正式公告;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條件的,本局依法作出不予批準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資格證書
本局向獲得乙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五)備案
本局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六)公告
本局將在北京市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
二、確認資格程序
(一)適用范圍
確認資格程序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二)申請受理
1、申請人條件
獲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以外的其他招標代理機構。
2、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確認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3)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局在接收上述材料時將對申請人提交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與復印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暫無法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和地稅)的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函。
3、申請處理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申請處理”相同。
(三)審查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審查”相同
(四)資格證書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資格證書”相同。
(五)備案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備案”相同。
(六)公告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公告”相同。
三、資格延續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二)申請受理
1、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填寫并提交本局統一制作的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1)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2)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4)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5)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2、申請處理
與“審批資格程序”中的“申請處理”相同。
(三)審查決定
本局受理資格延續申請后,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資格變更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其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本局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2、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3、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二)其他程序
參照“審批資格程序”中的相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