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解析: 這是供應商的一種權利,即他們可以自由進入各地區、各行業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拒絕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最終目標是促進全國統一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
政府采購市場指的是因政府消費而形成的一個特殊市場,是國內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際上的通常數據,這個市場的年規模大約占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年度GDP的10%以上。因為這個市場的采購資金來自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稅金,所以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三公誠信,應該將政府采購的商業機會公平地給予每一個納稅人,包括供應商。
該條款的含義有三個方面,一是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是一個全國統一的市場,供應商有權利自由進入,二是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全國政府采購市場,三是要逐步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那些要求采購人必須購買當地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對某行業的產品作出限制性規定、以及以個人偏好干擾政府采購的行業,都是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受到處罰。